EP16 - 點解單有機會率不足以致信


簡介

想像一百個人行入電器鋪,每人拎走咗一部電視機,收銀員發現淨係得一個人有俾錢,然後假設我地捉到呢一百個人嘅其中一個,喺冇其他資訊嘅情況底下,我地有冇理由指控呢個人偷竊?呢個「99%機會係偷竊」嘅證據,究竟足唔足以支撐偷竊嘅講法呢?相比起「有一個目擊者話佢見住呢個人偷電視機」,邊一種證據強啲呢?之但係呢個目擊者,會唔會都有機會認錯、睇錯、記錯,而呢個錯誤嘅機會率係咪又比99%細呢?

by 梓明、Tony

參考:

Smith, Martin. 2018. When Does Evidence Suffice for Conviction. Mind 127(508):1193–1218.


後記

傾過幾次知識之後,印象最深刻嘅係字面意義上嘅「難以致信」,或者講「致信甚難」,凡事唔單止要講證據,仲要講證據嘅特性。我理解到嘅係,單單倚靠機會率而得到嘅知識(致信),有一種特性,就係(假設機會率係準確)世界冇需要發生任何偏離「正常」嘅事情發生,就已經如實反映咗機會率所帶黎嘅可能性,無論係99%發生嘅事,定係1%發生嘅事,都同樣冇必要驚奇,因為邊一邊都係一種必然。比起非機會率嘅證據,例如證人嘅陳詞,世界似乎須要發生偏離「正常」嘅事情發生,例如認錯、睇錯、記錯,或者證人存心欺騙,先致足以推翻陳詞作為證據嘅致信強度,即使呢啲偏離「正常」嘅事情所發生嘅機會率可能大過1%,但如果「致信」嘅過程中加入咗「正常與否」嘅維度,證人作為證據就標示住同機會率作為證據有住本質上嘅差異。再高嘅機會率都囿於「正常世界」而難以超越依憑「異常世界」嘅另一種證據。